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O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 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产品的申请人 向我国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技 术审查。经审查合格,认定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为地理标志 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1.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2.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产品技术规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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