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一款有名的饮品品牌。粱某在“茶馆”等服务上的第23440704号“喜茶兄弟”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他会成功吗?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0年4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法庭”一审审结了“喜茶兄弟”商标无效宣告案,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商标作出的宣告无效裁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第13595312号“喜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混淆和误认。故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喜茶兄弟”,引证商标一、二均为中文“喜茶”,诉争商标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诉争商标在“喜茶”后增加“兄弟”二字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殊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 鉴于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以上商标若允许其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商标领域的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四月发布的商标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一,体现了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良好秩序的一贯司法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