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网络销售调味品开展了抽检,有8种产品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详见附件1)。经查,有170余家食品经营单位购买、使用上述产品,其中涉及我区塔城地区1家单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5〕136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调查处置 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立即对案件线索涉及的购买使用违法添加罂粟壳成分的单位开展调查,对其使用的原料、加工经营的产品、菜品进行全面抽检。同时请各地结合实际,扩大抽检范围,针对可能使用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调味料的炸鸡店、火锅店、米粉店等餐饮单位开展抽检。发现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二、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违法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禁毒办通〔2014〕62号)的要求,将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调味料的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查处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深挖制售罂粟壳、罂粟粉的违法犯罪源头。 三、认真开展检验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抽检的产品进行检验。各地检验机构按照《火锅食品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DB31/2010-2012)的方法开展检验,重点检验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等项目,确保检验数据科学准确。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公开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5年11月20日前,填写抽验结果报表(见附件2),与案件查处情况一并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案件查办后,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