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开始征求意见。4月30日前,市民可通过寄信至省政府法制办,发送传真至 87294499或电子邮件至 fzbajh@sohu.com, 提出宝贵意见。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等,捐赠给政府设立的非遗保护机构。其中,通过调查获得的相关照片、资料,要在60日内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为其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时,应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已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濒危的,将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属于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且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的,将实行整体性保护。被批准为整体性保护区域的,除明确重点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展示展馆和传习场所外,要求不得擅自修缮或者改造与非遗相关的建筑物、场所和遗迹,不得在重点保护范围内兴建风貌、环境风貌不一致的建筑物。 《条例》规定,中小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课程,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更多的非遗保护人才,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同时,要求国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展示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免费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