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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地级市首创

2013-3-28 10:4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58| 评论: 0

27日苏州市文广新局召开的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将成为我国同类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中,首个专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该《条例(草案)》共26条,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严格保护、分级保护、分类保护。具体表现在,对苏州最具代表性的几项非遗传承项目,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古琴艺术、端午习俗、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缂丝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等项目,实行严格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名录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分级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按照各级专项保护规划要求,实行重点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并且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遗名录项目的学艺者给予适当扶持等,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苏州市历来重视非遗保护工作,早在2004年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政府规章《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6年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极大地促进了苏州市非遗保护,取得了良好成效。

在非遗传承方面,苏州现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达65岁,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更已超过70岁,解决传承问题已刻不容缓。针对苏州市许多非遗项目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况,《条例(草案)》提出了给予学艺者以资金和户籍政策扶持的机制,鼓励相关院校开设非遗技艺传承班,支持中、小学校将非遗教育列为乡土特色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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